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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8 14:35:22  点击数:

  市市政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市政集团行[2014]107号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博士后管理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推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博管委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集团公司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办法、考核标准;检查博士后工作;研究、协调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博管办的指导下,在集团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定集团公司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考核标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进出站审核、数据统计、工作评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采取博士后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每年年底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依托集团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选择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拟定博士后进站研究项目,并据此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报省、市博管办核批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第九条  根据企业性质,本博士后工作站主要接收土木工程类领域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思路等进行进站考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经费来源主要为集团公司划拨的专项资金和国家、省、市提供的各项政府资助,主要用于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社保费用、福利待遇等生活费用,以及科研场地、科研设备、试验仪器、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导师指导费等科研费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与博士后人员须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为进站的博士后人员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并把关。

  第十五条  为鼓励博士后人员深入生产一线从事创新实践,培养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实践中寻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博士后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目标,做到产、学、研的良好结合,并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学习、生活条件,对在站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双岗双薪。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主要岗位定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办,并担任承担科研项目实施的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享受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办岗位和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岗位双薪。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可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向省、市博管办申请相应的博士后生活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工法、专利、发明、国家及省市科技奖励的、发表SCI、EI、ISIP论文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博士后基金、省博士后创新岗位、省博士后择优资助、市博士后择优资助、市创新人才专项资助等,按资助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博士后人员应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严守博士后工作站的技术秘密及商业机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对在站博士后人员按照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性科研成果和创新性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考核原则实施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题考核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满3个月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项目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预期的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满12个月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人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创新性思维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并将相关材料抄报省、市博管办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完成计划内的科研项目和任务后,应向博士后工作站提交系统和完整的项目研究报告及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工作站组织实施出站考核,对其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水平、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考核结果报省、市博管办备案。同时,根据本人申请,可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